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当地时间2026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正式发布重要制裁指引文件——
《关于虚假交易及规避制裁的指南》(Guidance on Sham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Evasion,以下简称“《指南》”)[1]。
该文件首次对虚假交易作出系统性界定,明确列出七大风险警示红旗,并重点提示信托类法律架构被滥用于制裁规避的潜在风险。
当前,被列入美国制裁清单的中国主体数量已逾千家。在此背景下,本次《指南》释放出清晰监管信号:任何通过架构包装、通道中转、主体代持等“换马甲”方式规避美国制裁的行为,无论法律形式如何精巧,都将面临美方监管机构的穿透式实质审查与严厉追责。
与此同时,中国反制法律体系在2026年迎来重大升级。
2026年5月2日,中国商务部首次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发布阻断禁令,明确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以“涉伊石油交易”为由对五家中国企业实施的次级制裁。
这标志着中国企业面对中美法律冲突时,已无法单纯依赖单边合规,而必须在双向法律红线下寻求审慎平衡。
本文以OFAC《指南》核心规则为切入点,结合近期针对伊朗、俄罗斯等重点制裁领域的执法案例,梳理监管逻辑与合规红线,并立足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及最新阻断实践,为中资企业提供兼顾中美双向合规的系统性应对路径。
01理解OFAC制裁的两个关键概念在解读《指南》之前,有必要了解两项基础规则——
“50%穿透规则”和“追溯时效”。这两项规则共同构成了OFAC穿透式审查的法律基石,也是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的逻辑起点。
1. 50%穿透规则: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双重陷阱根据OFAC常见问答402(FAQ402)[2],如果一个或多个被冻结主体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某实体50%或以上所有权,该实体自动被视为制裁对象,无论其自身是否被列名。
这意味着仅核查交易对手是否被列入SDN清单是不够的,必须向上穿透至最终受益人。
OFAC在FAQ401[3]中进一步明确,“间接”所有权是指被冻结主体通过另一个或多个实体持有某实体的股份,而这些中间实体本身50%或以上由被冻结主体持有。
例如,若被冻结主体X持有实体A的50%股份,实体A又持有实体B的50%股份,则实体B被视为被冻结,因为X间接持有实体B的50%权益,且A本身因X的50%持股而被冻结。
FAQ402同时规定,若被冻结主体将其所有权减持至50%以下,且该交易完全发生在美国司法管辖区之外、不涉及美国人,则该实体不再自动被视为被冻结主体。
但OFAC明确警告:“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定任何所谓的减持事实上已经发生,且所有权权益的转让并非仅仅是虚假交易(sham transaction)。”风险提示与实操指引: - “50%规则”是底线,不是天花板:近期执法表明,即使未达到50%持股,若被制裁主体通过代理、协议或事实上保留控制权,OFAC仍可能认定其保有“财产利益”。
正如《指南》所强调,“由于OFAC对‘权益’和‘财产权益’实施的是功能性定义,其审视标准超越法律形式,着眼于潜在的实际与经济现实,因此虚假交易并不能终止被冻结主体在财产中的冻结权益。[4]”据此,OFAC关注的是“实际与经济现实”而非单纯的法律形式。
- 2025年系列执法案的警示:在GVA Capital案(和解金额约2.16亿美元)[5]和IPI Partners案(和解金额约1150万美元)[6]中,相关企业均持有外部律师出具的“未达50%持股”的法律意见,但OFAC仍认定其违规,理由是企业“理应知晓”被制裁主体通过代理人保留了控制权和实际利益。
2. 追溯时效:十年追诉期的实操影响2024年4月24日,美国时任总统拜登签署了《21世纪以实力求和平法》(The 21st Century Peace through Strength Act)[7],该法案第3111条将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和《对敌贸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下制裁违规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时效从五年延长至十年,且立即适用于2019年4月24日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由美国财政部OFAC和司法部执行。
实操影响: - 记录保存期限必须延长:企业涉及美国制裁合规的交易记录、尽调底稿、往来邮件等,保存期限应至少为10年。
- “事情已过去”不能成为抗辩理由:OFAC有权调查数年前的交易,企业的合规档案管理必须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02《指南》核心——何为“虚假交易”?1. 虚假交易的官方定义OFAC在《指南》中将虚假交易定义为“被冻结主体(通常通过代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财产转移或达成安排,以掩盖而非真正终止其对财产的持续权益。
换言之,被冻结主体仅在名义上放弃其财产,企图以此规避制裁,而其对财产的权益却未发生实质变化。”
作为核心判断标准,OFAC采用的是“功能性定义”。
即便被制裁方在财产中的持股比例已低于50%,若其在事实上仍保有控制权、使用权或收益权,该交易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2. 虚假交易的典型示例(含OFAC执法案例)《指南》中列出的虚假交易典型示例及近期执法案例如下:
①私人飞机信托转移一名被冻结资产的寡头将其私人飞机的所有权转移至一个信托,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其未受制裁的妻子,而该寡头本人则继续使用该飞机出行;2025年受托人案:受托人虽获外部律师意见认为信托“未被冻结”,但OFAC认定其“理应知晓”被制裁寡头通过家族成员仍控制决策,和解金109.2万美元[8]。
②未成年子女信托一名被冻结资产的个人将数百万美元资金转入为其未成年子女设立的信托,随后试图通过美国银行转移这些资金;2024年Sentimare案例:2022年12月美国制裁俄罗斯寡头波塔宁后,其将塞浦路斯实体Sentimare所有权转移至四个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受益人为其未成年子女),但OFAC仍认定其保留权益并阻断资金转移,最终于2024年6月一并制裁Sentimare及该四个基金会。
[9]即使受益人为亲属,若资金实际来源于被制裁主体且其保留否决权或指示权,信托架构不能提供法律庇护。
③配偶/亲属代持账户一名被制裁的毒贩以其妻子的名义为一个银行账户提供资金,并继续通过妻子对该账户的管理而受益;一名投资顾问通过该寡头信托名下的多个中间公司,继续为一名被制裁的寡头管理财产,该信托由其侄子管理;GVA Capital案:被制裁寡头Kerimov通过其侄子(担任代理人)运作投资,风投公司明知该代理关系仍为其管理资产,被罚约2.16亿美元[10]④换壳重操旧业一家因涉毒贩运被制裁的公司在被列名后,以不同的名称和新的名义所有人重新注册成立,但继续经营原被制裁公司的业务;常见于非法贩运制裁,OFAC会将新壳实体直接认定为被制裁主体的“替代实体”,不因形式变更而豁免。
03信托及类似结构的特别风险1. 信托不透明性的系统性警示OFAC在《指南》中特别指出,信托因其法律结构的不透明性,常被滥用于虚假交易。
《指南》明确警告:“信托及类似法律安排虽广泛用于合法目的,但有时被用于虚假交易以掩盖被冻结主体与其财产权益之间的联系。”
即便受托人名义上持有财产,若受托人“理应知晓”(reasonably should have known)被制裁主体通过代理人控制信托决策,该信托仍可能被视为被制裁主体的财产。
2. 2025年12月信托执法和解案如前所述,《指南》特别引述了2025年12月的一起标志性执法案例。
OFAC与一名个人(律师、前美国政府官员)达成了109.2万美元的执法和解协议。
该个人作为被制裁俄罗斯寡头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OFAC制裁该寡头后继续管理信托资产。
OFAC认定其“理应知晓”被制裁主体通过一名家族成员(该成员在信托中不担任任何正式职务,但频繁与投资者和受托人联络)控制信托决策,因此该寡头在信托中保留了财产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该受托人曾获得外部律师意见认为该信托不属于被冻结财产,但OFAC指出该意见基于“对代理人在信托管理或运营中不发挥实质性作用的错误理解”。
OFAC借此案明确传递信号,依赖形式上的所有权安排而忽视实质控制关系的法律意见,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3. Heritage Trust案与Kerimov系列执法《指南》还介绍了围绕俄罗斯寡头Suleiman Kerimov的一系列执法行动:2022年6月:OFAC向Heritage Trust(一家特拉华州信托)发出被冻结财产通知,认定Kerimov通过复杂的法律结构和代持人掩盖其在该信托中的权益,信托资金最初通过两家Kerimov控制的外国实体进入美国金融体系;2025年6月:OFAC对旧金山风投公司GVA Capital处以215,988,868美元的法定最高额罚款,因其明知故犯地为Kerimov管理投资,且通过其侄子(GVA Capital明知该侄子担任Kerimov的代理人)运作,同时未遵守OFAC传票要求;2025年12月:OFAC与芝加哥私募股权公司IPI Partners达成11,485,352美元和解,因其在Kerimov被制裁后四年内持续为其招揽、接收并维持投资,公司高级管理层明知被制裁主体为资金来源,且有理由知晓被制裁主体最终作出相关投资决策。
OFAC在GVA Capital案中特别强调:“美国主体在依赖形式上的所有权安排、掩盖实体或投资背后真正利益方时,面临重大风险,而未充分考虑对该投资具有控制或影响力的因素。”合规启示: - 依赖外部律师意见不等于免责:2025年受托人案的教训表明,律师意见若基于“对代理人角色的错误理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 “事实上控制”重于“法定所有权” :企业接受来自信托或复杂架构的资金时,必须自行穿透核查实际决策人和受益人,不能依赖对方提供的“合规承诺函”。
04七类高危行为自查——从警示红旗到风险场景《指南》列出的七大“警示红旗”并非孤立判断,而需综合评估。
以下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场景,提供自查对照及风险分级建议。
《指南》同时明确,寻求遵守OFAC制裁的各方可能涉及被冻结主体曾持有但现已不再持有的财产,OFAC无意干扰在善意遵守OFAC制裁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涉及未被冻结权益的财产的合法交易。
如果相关方发现信息表明受制裁主体曾对某项财产持有权益,OFAC建议审查现有信息,以评估是否存在上述任何警示红旗。
此项审查可作为分析依据,以确定被冻结主体此前持有的财产是否仍处于冻结状态。
这些警示红旗并非旨在提供“一刀切”的解决方案。相反,在评估交易涉及的财产是否引发美国制裁问题时,相关主体可在信息表明被冻结主体曾对该财产拥有有据可查的先前权益的情况下,依据风险为本的方法,将该等警示红旗作为参考依据。
如有信息表明被冻结主体仍对位于美国境内或由任何美国人持有或控制的财产拥有权益,则该财产必须予以冻结,并向美国财政部OFAC报告。
如果该财产不在美国境内,且不由任何美国人持有或控制,则受美国制裁管辖的主体在未获得OFAC授权的情况下,应避免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
05OFAC制裁规避执法全景图谱OFAC对制裁规避的打击已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司法部(DOJ)形成三部门联动格局,覆盖“陆、海、空”全领域。
特别是近期针对伊朗石油航运、俄罗斯通过第三方中介规避、海事行业制裁规避等不同场景发布了系列专项合规指引。
1. 三部门联动打击规避行为2023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打击利用第三方中间机构规避涉俄制裁和出口管制合规说明》(以下简称“《合规说明》”)[11],明确指出使用第三方中介规避涉俄制裁是“最常见战术”,警告将毫不犹豫采取刑事起诉、行政执法或追加指定等措施。
标志着三部门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协同执法格局。《合规说明》明确指出,规避俄罗斯相关制裁和出口管制最常见的战术之一是“使用第三方中介或转运点来规避限制、掩盖SDN清单或实体清单当事方在交易中的参与,并模糊俄罗斯最终用户的真实身份”。
同时明确警告,鉴于针对俄罗斯实施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日益增多,跨国公司应该在合规方面提高警惕,密切关注可能规避美国法律的行为。
美国政府具备多种手段打击规避行为,如果情况需要,美国政府会毫不犹豫地采取刑事诉讼、行政执法行动或追加指定等手段。
各类企业均应负责任地实施严格的合规控制,否则企业自身或其商业伙伴就有可能成为监管行动、行政执法行动或刑事调查的目标。
2. 打击伊朗石油制裁规避行为2026年4月28日,OFAC发布专项警报《与茶壶炼油厂交易的制裁风险》[12],首次将制裁规避打击的矛头直接指向中国山东省的独立炼油厂,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强化尽调。
OFAC在预警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实施基于风险的管控措施,避免为已被制裁的茶壶炼油厂、或其他可能进口伊朗石油的茶壶炼油厂的相关交易提供便利,对以山东省为主的中国炼油厂相关交易开展强化尽职调查,同时向代理行清晰传递制裁合规相关要求。
2026年5月11日,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FinCEN)发布《关于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利用空壳公司、金融中介及数字资产基础设施规避制裁及洗钱的警报》[13],该份FinCEN警报提供了与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IRGC)石油走私、滥用空壳公司及使用数字资产相关的警示红旗,旨在帮助金融机构发现并报告可疑活动,以便识别并切断支持IRGC的资金流和采购网络。
3. 公示典型规避手段OFAC同时披露了伊朗石油贸易中的常见制裁规避手段,包括使用亚洲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幌子公司、中介经纪商促成交易,以及通过“影子船队”实施船对船转运、伪造货运文件、操纵船舶身份与定位数据等欺骗性航运行为,部分交易中还会将伊朗原油与第三国原油混合以掩盖来源,或通过伪造文件将原油标注为其他司法管辖区产品,最常见的为标注为“马来西亚混合油”,部分受制裁的伊朗相关船舶还会通过上报非受制裁船舶、已报废船舶的识别信息来掩盖自身身份。
OFAC明确提示,外国金融机构及其他非美国实体若开展涉及已被制裁茶壶炼油厂、或伊朗石油行业其他相关主体的特定交易与活动,将面临美国制裁风险,美国财政部已准备好对持续为伊朗相关活动提供支持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次级制裁,同时OFAC将持续根据第13902号行政令等相关制裁授权,针对伊朗政权的核心创收领域,尤其是石油与石化行业实施制裁。
4. 制裁规避警示红旗汇总表(1)OFAC发布警示红旗OFAC在不同制裁项目下发布的指南文件中,列举了识别规避行为的警示红旗信号。
以下将俄罗斯通过第三方中介规避、伊朗石油航运规避及通用海事规避的警示红旗整合为系统对照表:(2)FinCEN发布警示红旗最新FinCEN警报中明确列出以下警示红旗信号,以帮助金融机构识别、预防和报告与伊朗制裁规避及其他非法活动相关的潜在可疑活动。
实操提示FinCEN此份警报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不仅列举了石油走私的传统警示红旗信号,还首次系统梳理了影子银行和数字资产领域的规避模式。
对于涉及跨境支付、数字货币业务或与阿联酋、中国香港等地贸易公司有往来的中资企业,应特别关注其中关于“稳定币支付资金来源不明”“空壳公司典型付款模式”等信号,将其纳入反洗钱监测系统的规则库。
06企业合规应对建议(“四维一体”实操框架)美国财政部OFAC发布的各类制裁清单,其法律性质是行政管控手段,而非直接的法律责任认定。
从行政管控升级为法律追责,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构成“明知”。
美国经济制裁领域的“明知”认定,遵循《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及联邦判例确立的标准。
结合OFAC与DOJ的执法实践,以下情形极易跨越民事与刑事的临界线:①设计规避结构:主动设立信托、壳公司、代持安排,意图“切断”被制裁主体与财产的显性联系;②隐瞒交易信息:在交易文件或信息系统中删除、篡改涉及被制裁主体的信息;③协助转移资金:明知交易对手或者最终受益人为SDN清单主体,仍通过非美国账户或加密货币提供资金通道协助转移资金等。
OFAC在本次发布的《指南》中明确划定监管底线:针对一切以规避制裁为核心目的、刻意设计的交易架构与商业安排,无论交易外在法律形式是否合规、架构搭建是否隐蔽精巧,监管机关均有权实施穿透式实质审查,拨开表层法律形式认定交易本质,对违规主体从严追责、严厉处罚。
对中国涉外经营企业而言,需要明确重要合规逻辑:企业被列入制裁清单本身虽不直接等同于判定违法并追究法律责任,企业主动采取变通、伪装、迂回等方式规避制裁的主观行为,将成为触发高额民事罚款、乃至启动刑事追诉的关键导火索。
结合本次《指南》监管要求与当前美方穿透执法趋势,中国企业应针对性完善风控体系,从交易架构、对手尽调、合同约束、内部筛查四大维度,强化制裁风险识别与全流程合规管控,具体优化管控措施如下:
1. 穿透核查交易架构,识别虚假违规安排存量业务复盘:对现有跨境业务架构进行“回头看”排查,逐层穿透股权、协议、通道,识别空壳主体、代持、虚假转让等安排。
实质重于形式:摒弃“架构复杂就能规避监管”的侥幸思维,核查标准应聚焦于谁在行使实际控制权、谁享有最终经济利益。
提前拆解不合规架构:对于认定存在虚假交易特征的架构,应在被美方调查前主动拆解,并保留完整的“善意退出”证据链。
2. 强化交易对手尽调,落实实益所有人穿透核验升级尽调标准:对注册于离岸金融中心、股权结构复杂、业务背景模糊的交易对手,强制要求提供完整股权溯源链条、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实益所有人合规声明。
交叉比对筛查:将获取的主体信息与SDN清单、48项制裁计划、BIS实体清单等进行逐层交叉比对,筛查隐性关联风险。
运用技术工具:考虑引入第三方尽调数据库,提升穿透核查的效率与准确性。
3. 增设合规约束条款,固化合同风控法律效力嵌入反规避承诺条款:如“交易对手承诺:其自身、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未被列入任何制裁清单,且不存在为受制裁主体代持资产、中转货物、提供资金通道等协助规避行为。”明确违约责任:若合作方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向违约方追偿全部经济损失及合规成本。
合同的中国反制法衔接:在合同中增加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若本协议履行涉及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及阻断禁令项下义务,双方应优先遵守中国法律,并协商调整履行方式”。
4. 搭建内部红旗清单,建立分级筛查风控机制建立“内部红旗清单”:系统梳理本次《指南》七大红旗、伊朗石油警报、三部门《合规说明》等文件中的风险特征,形成企业内部的“违规场景库”。
分级应对机制: - 触发1-2项红旗:启动补充尽调,要求合作方书面解释。
- 触发3项及以上红旗:列为高风险,提交合规委员会审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行“一票否决”。
- 涉及“制裁前后转移”“家庭成员代持”“持续参与”的:直接列为红线,终止业务。
07兼顾国内反制裁法规,严守双向法律红线2026年5月2日,中国商务部首次依据《阻断办法》发布阻断禁令,标志着中国反制法律体系从“纸面”进入“实战”。
1. 中国法下的“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义务商务部2026年第21号公告明确: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五家中国企业实施的SDN列名、资产冻结、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14]。
不得“跟风”断供:一家中国企业(非被制裁名单上的五家)收到美国母公司的全球合规指令,要求切断与某被制裁中企的业务。
若该“切断”行为的唯一或主要理由是执行美国制裁令,则可能违反中国阻断禁令。
不得以“涉制裁”为由拒付货款:金融机构不能仅因付款方或收款方被列入SDN清单,就拒绝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
可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阻断办法》第九条,若外国企业(如某欧洲银行)因遵守美国制裁而中断与中国企业的交易并造成损失,该中企可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 《反外国制裁法》与《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的叠加适用2026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高于《阻断办法》(部门规章),系统规定了:“禁执令”制度:国务院可直接针对具体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或个人发布禁执令,违反者将面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限制进出口、限制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入境等多重处罚。
“恶意实体清单”:对积极推动或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可采取冻结资产、禁止交易、禁止入境等九类反制措施,且可穿透至其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3. 企业实操指南:在中美法律冲突中寻求“双重合规”第一步:区分“一级制裁”与“次级制裁”场景第二步:涉及被美国制裁的中国企业交易,做到“三个不” - 不主动断供:不因对方被列入SDN清单而主动终止正常履约。
- 不被动配合:不配合境外交易对方提出的“要求我方承诺不与SDN中企交易”的合规条款。
- 不以制裁作免责:不得以“因制裁原因”作为免责或解约事由,必要时可向中美双方监管部门报告并寻求获得必要的豁免或许可。
建立“双向合规”审查流程应当及时在现有美国制裁合规(SCP)筛查流程中,并行嵌入中国反制法与涉外国家安全法律相关的风险审查节点: - 节点一(交易立项):核查交易对方是否被列入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制清单或不可靠实体清单。
如是,需立即中止并报告主管部门。 - 节点二(合同审核):审查合同条款是否要求我方“遵守外国制裁法律”或“承诺不与受制裁主体交易”。
如是,必须删除,或增加“若与中国法律冲突,以中国法律为准”的保留条款。
- 节点三(履约障碍):若因银行、物流、保险等第三方以“美国制裁”为由中断服务导致无法履约,应在24小时内固定证据(书面拒付/拒运通知),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申请豁免。
结语:从“单向遵从”到“双向平衡”在当前地缘政治复杂、中美法律冲突加剧的背景下,中国涉外企业已无法延续“唯美国规则是从”的合规思路。
美国OFAC的穿透式审查日益严厉,而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及阻断体系的实战化进程也已全面启动。
对中国企业而言,真正的合规能力不再体现为“如何更好地执行美国制裁”,而在于在中美双重法律红线的夹缝中,寻找合法、稳健、可持续的经营路径。
这要求企业法务与合规团队:①精准区分一级制裁与次级制裁的法律风险边界;②动态跟进中美两国的法规更新与执法案例;③审慎运用中国阻断机制与豁免申请通道;④在结构复杂、边界模糊的跨境交易中,主动征询具备中美法律双重实务经验的专业机构意见,必要时应正式向中美两国的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寻求获得豁免、许可、政府间磋商等合规解决方案。
“双向合规”不是一个口号,而是决定企业能否在2026年及未来的跨境市场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能力。
向下滑动阅览脚注:[1] Publication of Sanctions Advisory: Guidance on Sham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Evasion,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recent-actions/20260331_33。
[2] FAQ402,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faqs/402。
[3] FAQ401,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faqs/401。
[4] Guidance on Sham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Evasion,“Because OFAC implements functional definitions of ‘interest’ and ‘property interest’ that look beyond legal formalities to underlying practical and economic realities, sham transactions do not terminate a blocked interest in property.”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935441/download?inline。
[5] OFAC Imposes $215,988,868 Penalty on GVA Capital Ltd. for Violating Ukraine/Russia Related Sanctions and Reporting Obligations,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934366/download?inline。
[6] IPI Partners, LLC Settles with OFAC for $11,485,352 Related to Apparent Violations of Ukraine-/Russia-Related Sanctions,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934786/download?inline。
[7] H.R.815 - Making emergency 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for the fiscal year ending September 30, 2024, and for other purposes, 参见: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815。
[8] OFAC Settles with an Individual for $1,092,000 Related to Apparent Violations of Ukraine-/Russia-Related Sanctions,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934806/download?inline。
[9] Taking Additional Measures to Degrade Russia’s Wartime Economy Fact Sheet, 参见:https://2021-2025.state.gov/taking-additional-measures-to-degrade-russias-wartime-economy/。
[10] OFAC Imposes $215,988,868 Penalty on GVA Capital Ltd. for Violating Ukraine/Russia Related Sanctions and Reporting Obligations,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934366/download?inline。
[11] Cracking Down on Third-Party Intermediaries Used to Evade Russia-Related Sanctions and Export Controls,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931471/download?inline。
[12] Sanctions Risk of Dealing with Teapot Oil Refineries,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935546/download?inline。
[13] FinCEN Alert on the Use of Front Companies, Financial Facilitators, and Digital Asset Infrastructure by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ary Guard Corps to Evade Sanctions and Launder Proceeds,参见:https://www.fincen.gov/system/files/2026-05/FinCEN-Alert-IRGC.pdf。
[14]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关于对涉及伊朗石油交易的五家中国企业采取阻断措施的公告),参见: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0ff88c45f1974962a539775085014888.html[15] 含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及在美国境内的主体。
本文作者景云峰合伙人公司业务部[email protected]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中国反制措施与国家安全合规、海关与进出口监管等景律师近年来为众多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企业就美国、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替代供应链筹划与合规性评估、开展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风险尽职调查,撰写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编制合规指引,搭建出口合规体系(ECP)等。
面对国家不断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随着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备,景云峰律师近年来为众多大型国有企业及国际知名企业就中国反制措施与国家安全法律合规管理领域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李政浩合伙人“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email protected]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法、商事仲裁和诉讼以及技术、媒体和电信(TMT)等方面的监管合规法律服务李政浩律师在WTO争端解决、国际经贸条约谈判、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国际经贸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李律师曾代表我国政府参加了近10起与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WTO争端解决案件,涉及到反倾销、反补贴、出口补贴等方面的争端。
此外,李律师还协助政府和企业客户对《政府采购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入的分析、评估,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加入金杜之前,李政浩曾在商务部从事贸易救济和世贸规则相关的工作。
戴梦皓合伙人合规业务部[email protected]业务领域: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贸易救济以及一般进出口合规及海关和外汇事务等戴律师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海关和进出口监管以及贸易救济等相关领域长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和解决方案,包括具体业务风险评估、产品出口管制编码分类、许可证申请、开展贸易合规尽职调查、应对中国和境外贸易监管部门的合规审查、设计海外贸易架构和供应链布局。
2025年至2026年,戴梦皓律师连续两年获评《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Guide)及《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Chambers Global Guide)海关、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领先律师"称号。
侯鹏合伙人争议解决部[email protected]业务领域:经济制裁与单边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反制诉讼、涉及国家安全的跨境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复杂的跨境金融、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
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企业海外权益保护领域,专职为面临域外制裁风险的中外企业提供合规审查、反制诉讼策略及国际仲裁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侯律师依托深厚的国际法学术背景,在反制裁与国家安全法律服务领域,为企业提供涉及单边制裁、长臂管辖的合规审查、风险预警及反制诉讼策略。
针对外国国家豁免、经济制裁例外条款等前沿议题,为受制裁影响的中小企业及重大战略项目提供公益性法律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跨境维权成本,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链条中的弱势群体诉权。
赵新华合伙人公司业务部[email protected]业务领域:公司并购、外商直接投资、公司重组、数据及隐私保护赵新华律师拥有十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曾为多家知名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股权或资产收购、转让、公司重组、设立合资公司、特许经营、数据及隐私保护等,涉及的行业包括汽车、人工智能、物联网、高科技、零售、教育、现代农业、工业制造、船舶和医药等。
赵新华律师对智能汽车、车联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并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并购、市场准入及合规方面的法律服务。
孙兴合伙人公司业务部[email protected]业务领域:海关法、出口管制法、跨境电商合规和国际贸易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孙兴律师是《法律500强》WTO/国际贸易领域“特别推荐”律师,担任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通关税务支援中心”通关咨询委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并入选了江苏自贸协定专家智库专家成员。
感谢闫璐和实习生王希对本文作出的贡献。转载声明:好文共赏,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
如需引用文中观点、数据或评述,亦请提前联系我们取得授权。请勿随意摘编、节选或改编本文内容。
美国制裁规避执法趋严:中企合规红线、风险图谱与双向合规应对路径